服務流程
SERVICE PROCESS
綠建築專章檢討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依各縣市相關自治條例內容,針對「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外殼節能」、「雨水回收再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再利用」及「室內外綠建材」等五大基礎項目作法規上的檢討及送審、核對等服務。
綠建築標章說明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興建省能源、省資源、低污染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發展以「舒適性」、「自然調和健康」、「環保」等三大設計理念,特委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正式公告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標章之核給須進行綠建築七大指標評估系統之評估,包括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經綠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發給標章,評定為綠建築。然而,隨著「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3)的檢討更新,決定於七大指標系統外,加入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成為九大指標。藉此將使綠建築由過去「消耗最少地球資源,製造最少廢棄物的建築物」的消極定義,擴大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建築物」的積極定義。
綠建築標章之推動在我國分成候選綠建築證書與綠建築標章,綠建築標章為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建築物,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頒授之獎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則為鼓勵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完工領取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凡規劃設計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之建築物,即頒授候選綠建築證書,為一「準」綠建築之代表。
住宅性能標章申辦
住宅法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20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五條;其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依據住宅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並由內政部於106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60810377號令公告修正部分條文。
住宅法第一條明文宣示: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主要為針對住戶想過「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生活,評估該住宅所能達到之程度,由專業之第三者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利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間作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
另外,由於公正客觀之住宅品質標示,將使性能優良者得到較高之評價,有利於帶動住宅去蕪存菁之風潮,促進房地產建設產業轉型,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房地產市場及提昇住宅品質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