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相關法規
GREEN BUILDING REGULATIONS
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17章
綠建築標章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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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綠建築相關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17章
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17章
規定之適用範圍及詳細内容請查閱附檔:
綠建築標章申請須知
綠建築標章申請須知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興建省能源、省資源、低污染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環保之居住環境,發展以「舒適性」、「自然調和健康」、「環保」等三大設計理念,特委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正式公告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標章之核給須進行綠建築七大指標評估系統之評估,包括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經綠建築標章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發給標章,評定為綠建築。然而,隨著「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3)的檢討更新,決定於七大指標系統外,加入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成為九大指標。藉此將使綠建築由過去「消耗最少地球資源,製造最少廢棄物的建築物」的消極定義,擴大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的建築物」的積極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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